道路客、貨運輸站(場)經營許可
許可項目 | 道路客、貨運輸站(場)經營許可 |
設定依據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》 |
許可條件 | 一、有經驗收合格的運輸站(場); 二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; 三、有相應的設備、設施; 四、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。 |
窗口受理
所 需
申報資料 | 一、《道路旅客(貨運)站經營申請書》; 二、負責人身份證明,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; 三、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、房屋的合法證明; 四、客(貨)運站竣工驗收證明和站級驗收證明; 五、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、專業證書; 六、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。 |
許可程序 | 運管分中心窗口受理經營者提出的申請、收集全部資料并進行初審——客、貨運科室實施實質審查、作出許可決定——窗口發證(或回復)。 |
辦理時限 | 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辦結 |
辦理結果 | 予以許可的,向申請人出具《道路旅客(貨物)運輸站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》并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;不予許可的,向申請人出具《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》。 |
聯系電話 | 審批窗口:6369635,6369640;業務科室:6533028(貨)、6533066(客)。 |